第十三條
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但其規定與本法牴觸者,除國際郵件事務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
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國際匯兌之處理,除依萬國郵政聯盟所定郵政匯兌協定及其施行細則或
我國與國外雙邊郵政匯兌協定辦理外,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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