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三、 郵政禮券: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並由其依面額對持有人無條件付款之
無記名有價證券
第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內匯兌及國際匯兌,分為票匯及電匯二種。
郵政匯兌除電匯外,應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
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第二十二條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
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第二十四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
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際匯兌之處理,除依萬國郵政聯盟所定郵政匯兌協定及其施行細則或
我國與國外雙邊郵政匯兌協定辦理外,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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