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
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第四十條
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之,並應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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