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拆他人之郵件
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
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
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
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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