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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s Blog
2016-06-02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第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第五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
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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