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
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第五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
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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