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B)逾期提報財務報告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C)儲金利率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D)違反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B】
15.有關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華郵政公司於92 年1 月1 日改制成立
(B)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C)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D)中華郵政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D】
15.吳先生為中華郵政公司員工,因朋友要求而洩漏其他客戶的存款資料,請問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 司將受何項處置?
(A)純屬員工個人行為,中華郵政公司不須受罰
(B)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
【C】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
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
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
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十一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
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
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定之。
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
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
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
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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