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何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A)要保人及受益人
(B)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C)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D)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B】
52.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下列何時,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A)申請保險契約理賠時
(B)申請保險契約保單借款時
(C)申請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時
(D)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
【D】
12.依簡易人壽保險規定,保戶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指下列?
(A)保險契約成立後10日內
(B)保險契約寬限期間內
(C)訂立保險契約或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之時
(D)發生保險事故時
【C】
50.依現行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恢復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要保人得於契約停效後2 年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B)要保人申請恢復契約效力須經保險人同意
(C)要保人申請復效時,不須再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據實說明
(D)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必須繳清應繳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C】
42 訂立保險契約或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其應為之告知義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B)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不論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C)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不論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 關者,不在此限
(D)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 此限
【D】
保險契約訂立時,下列何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A)僅要保人
(B)僅被保險人
(C)僅受益人
(D)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D】
23.保險契約訂立時,何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A.要保人 B.被保險人 C.受益人
(A)僅A
(B)僅B
(C)僅A、C
(D)僅A、B
【D】
第十五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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