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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第十五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

要保人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何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A)要保人及受益人
(B)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C)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D)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B】

52.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下列何時,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A)申請保險契約理賠時
(B)申請保險契約保單借款時
(C)申請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時
(D)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

【D】

12.依簡易人壽保險規定,保戶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指下列?
(A)保險契約成立後10日內
(B)保險契約寬限期間內
(C)訂立保險契約或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之時
(D)發生保險事故時

【C】

50.依現行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恢復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要保人得於契約停效後2 年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B)要保人申請恢復契約效力須經保險人同意
(C)要保人申請復效時,不須再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據實說明
(D)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必須繳清應繳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C】

42 訂立保險契約或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其應為之告知義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B)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不論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C)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不論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 關者,不在此限
(D)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 此限

【D】

保險契約訂立時,下列何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A)僅要保人
(B)僅被保險人
(C)僅受益人
(D)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D】

23.保險契約訂立時,何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A.要保人 B.被保險人 C.受益人
(A)僅A
(B)僅B
(C)僅A、C
(D)僅A、B

【D】

第十五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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