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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第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

21.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幾日內催告?
(A)七日內
(B)十日內
(C)二十日內
(D)三十日內

【B】

20.簡易人壽保險契約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何人應於十日內催告?
(A)要保人
(B)保險人
(C)被保險人
(D)受益人

【B】

20.因續期保險費未繳致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B)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C)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減半
(D)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提存法院

【B】

71.續期保險費繳費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A)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B)視為契約自始不生效
(C)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D)保險人應催告,但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C】

24.續期保險費於寬限期屆滿仍未交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B) 保險契約視為終止
(C) 保險契約仍然有效
(D) 保險契約視為撤銷

【A】

40 簡易人壽保險之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 1 個月未交付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人應於 10 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 3 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保 險契約效力停止
(B)保險人應於 30 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 3 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保 險契約效力停止
(C)保險人應於 10 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 1 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保 險契約效力停止
(D)保險人應於 30 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 1 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保 險契約效力停止

【A】

5.郵政壽險契約要保人於繳費寬限期限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郵政公司對於續期保費逾一個月未交付者,不須催告
(B)繳納保險費的寬限期限3個月
(C)寬限期限內被保險人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須負保險責任
(D)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要保人得於2年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A】

第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
        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
        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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