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應處刑罰。其違法主體,下列何者不屬之
(A)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
(B)中華郵政公司職員
(C)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
(D)中華郵政公司委外人員
【D】
第三十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
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
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
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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