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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第七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

22.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簡易人壽保險之何種人?
(A)要保人
(B)被保險人
(C)受益人
(D)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B】

23 下列何者得為簡易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
(A)外國僑民
(B)中華民國國民
(C)外籍勞工
(D)非法移民

【B】

19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法對外籍人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為被保險人
(B)不得為要保人
(C)不得為受益人
(D)不得為保險人

【A】

26 對於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B)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不得退還所繳保險費
(C)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退還所繳保險費但不得加計利息
(D)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不得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A】

18.有關99 年12 月29 日修正通過後之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 條,以未滿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傷害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B) 被保險人滿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C) 退還保險費時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由交通部訂定
(D) 退還保險費時加計利息之利率與保險單借款利率相同

【B】

19.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滿 15 歲以前死亡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繳保險費無須退還
(B)所繳保險費應無息退還
(C)所繳保險費得計息退還
(D)所繳保險費歸繳國庫

【C】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死 亡給付於
(A)滿15歲起發生效力
(B)保險年齡達15歲時發生效力
(C)不予己付
(D)自投保日起發生效力

【A】

50 假設某件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成立時,被保險人年齡12歲,約定之保險期間6年,5年後發生死亡保險事故,保 險公司應如何理賠?
(A)按保額理賠
(B)無息退還所繳保費
(C)退還所繳保費並加計利息
(D)給付喪葬費用並加計利息

【A】

4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除何種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A)醫療費用
(B)急救費用
(C)喪葬費用
(D)抗辯費用

【C】

49.以精神障礙者為被保險人,除下列何種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A)教育費用之給付
(B)喪葬費用之給付
(C)意外保險之給付
(D)傷害保險之給付

【B】


第七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
        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
       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
        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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