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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第二十三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幾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B】

78.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多久期間以上,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申請借款?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 三年

【B】

36.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時,要保人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時,其借款金額有何限制?
(A)須在所繳保費金額內
(B) 須在保險金額內
(C)須在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
(D)須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

【C】

11.下列有關簡易人壽保險保單借款的要件,何者正確?
(A)保險費須付足2年以上
(B)停效契約亦可以申請借款
(C)保單借款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D)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可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

【C】

79.要保人申請保險單質押借款,在借款未清償前,保險契約滿期時,其所欠本息應如何處理?
(A)由保險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B)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
(C)由壽險公會墊賠
(D)由受益人墊賠

【B】

36.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時,要保人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時,其借款金額有何限制?
(A)須在所繳保費金額內
(B) 須在保險金額內
(C)須在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
(D)須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

【C】


第二十三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
     【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
        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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