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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第十四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

21.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多少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A)半年
(B). 1年
(C). 2年
(D).3年

【C】

52.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後,何人得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A)保險人
(B)要保人
(C)被保險人
(D)受益人

【B】

22.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應自何日起恢復效力?
(A)自保險人同意復效之日
(B)溯自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
(C)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
(D)溯自停效開始之日

【C】

41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下列關於其恢復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要保人得於 1 年以內申請恢復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之日起恢復效力
(B)要保人得於 2 年以內申請恢復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之日起恢復效力
(C)要保人得於 2 年以內申請恢復效力;不須經保險人同意,保險契約即恢復效力
(D)要保人得於 3 年以內申請恢復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之日起恢復效力

【B】

6.依現行簡易人壽保險規定,要保人申請恢復契約效力時:
(A)只要繳清保險費及其利息,不需保險人同意
(B)經保險人同意,溯自繳清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C)停效6個月以內,只須繳清保險費及其利息,不需保險人同意
(D)停效6個月以上,需保險人同意並繳清保險費及其利息

【B】

52.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自何時起恢復效力?
(A)溯自要保人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之日
(B)溯自保險人接獲要保人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之日
(C)溯自要保人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
(D)自保險人同意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之日

【C】

第十四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
        其利息之日】 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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