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
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
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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