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被保險人因墮胎所致死亡,保險人可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的是下列哪一保險?
(A)生存保險
(B)死亡保險
(C)健康保險
(D)傷害保險
【C】
10.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規定,保險人不負給保險金額責任之情況不包括?
(A)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1年內故意自殺
(B)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C)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
(D)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D】
43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下列何者不屬保險公司之除外責任範圍(即保險公司必須依約負保險給付責任)?
(A)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 1 年以後自殺者
(B)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C)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D)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AC】
35.因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時,何人得依法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A) 要保人
(B) 受益人
(C)被保險人之繼承人
(D) 要保人指定之人
【A】
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
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
故意自殺者。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
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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