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為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A)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B)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C)停止全部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D)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
【C】
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A】
46.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時,業務監督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處分並通知下列哪個機關?
(A)行政院
(B)交通部
(C)經濟部
(D)中央銀行
【B】
第十二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
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
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
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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