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7-11

第二十三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向何人投遞?
(A)向所有收件人投遞
(B)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
(C)招領
(D)不投遞。

【B】

2.郵件收件人有2 人時,應如何投遞?
(A)由2 人共同簽名收受
(B) 由收件人推派1 人代表收受
(C) 得向其中任何1 人投遞之
(D)應個別發招領通知由先到者領取

【C】

郵件收件人有二人時,應如何投遞?
(A)須二人共同領取
(B)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C)需二人協商推派一人代表領取
(D)由郵局及收件人全體協商辦理

【B】

郵件在未投遞前,若收件人為兩人以上而發生爭議,且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如何投遞之?
(A)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
(B)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
(C)交警察機關處理
(D)送郵政總局處理。

【B】

第二十三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
        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