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
元以下罰金。
【偷窺】:九萬罰金以下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誤收】: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兩萬到十萬】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七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
(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
服務或產品。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五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
郵資證明之票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
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
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四十五條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二、 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第二十六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
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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