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郵政法規定,收件人得否行使郵件補償請求權?
(A) 不得請求,因僅寄件人有權請求
(B)不得請求,因僅寄件人及其家屬有權請求
(C)得請求,因收件人及寄件人皆有獨立請求權
(D)收件人能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時,方得請求
【D】
2.
郵件遺失或毀損,收件人何時得行使求償權?
(A)收件人提出其身分證明
(B)寄件人放棄補償請求權
(C)經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D)收件人拒收時。
【C】
下列何者係由收件人行使寄件人向中華郵政公司之求償權?
(A)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B)郵件一部毀損,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C)郵件一部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D)以上皆是。
【D】
收件人提出證據,並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時,收件人得向何機關請求補償
(A)中華郵政公司
(B)交通部
(C)代辦所
(D)縣、市政府。
【A】
關於郵件「補償請求權」之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以寄件人為原則
(B)收件人可視需要提出請求
(C)收件人提出寄件人授與求償權之證據者
(D)收件人收受郵件部分毀損並聲明保留求償權者。
【B】
第三十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
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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