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服務人員犯郵政法第三十六條所列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罪者,加重情形至幾分之幾?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A】
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關於郵票之罪者,其刑罰如何?
(A)加重其刑至五分之一
(B)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C)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加重其刑至一倍。
【C】
9.郵政服務人員犯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或行使郵票塗抹罪者:
(A)免予處罰
(B)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C)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D)加重其刑至一倍。
【B】
2.郵政服務人員犯郵政法第三十六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多少?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A】
郵政服務人員如犯郵票之偽造變造之罪,如何處罰?
(A)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B)加重其刑至二倍
(C)加重其刑至一倍
(D)追繳已領薪津。
【A】
3.依郵政法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違犯下列何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無故開拆他人之郵件
(B)無故隱匿他人之郵件
(C)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
(D)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郵票
【D】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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