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二條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
,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
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
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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