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7-16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

誤收他人郵件故意不返還者,應處以
(A)刑罰
(B)民事罰
(C)行政罰
(D)懲戒罰。

【C】

誤收他人郵件,故意不返還者,應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
(B)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下
(D)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B】

誤收他人郵件,故意不反還者,應如何處罰?
(A)行政秩序罰
(B)民事秩序罰
(C)行政刑罰
(D)行政處法

【A】

12.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依郵政法規定,下列罰則何者正確?
(A)拘役
(B)得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C)得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
(D)得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金

【C】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