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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4

第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

35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其稅捐規定何者正確?
(A) 比照遞送郵件業務,免納一切稅捐
(B)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C)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D)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 10 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C】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是否繳納稅捐?
(A)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3年內免納
(B)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5年內免納
(C)免納一切稅捐
(D)送交通部核定。

【B】

3.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有關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民國九十七年開始繳納稅捐
(B)永久免納一切稅捐
(C)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D)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A】

第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
      、【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
      【免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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