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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3

第十二條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2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何項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不得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A)郵政儲金事務
(B)郵政匯兌事務
(C)郵政事務
(D)郵政壽險事務

【D】

47.限制行為能力人在郵局之存、提款行為,其效力如何?
(A)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
(B)須其師長同意始生效
(C)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D)須經法院同意始生效

【C】

2.依郵政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準用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B)類推適用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C)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D)推定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C】

某國中生甲今年 13 歲,於郵局交寄限時掛號郵件,並取得執據,依郵政法規定,請問甲所為行為之 效力為何?
(A)應依民法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
(B)依契約自由原則得個別約定
(C)推定有行為能力
(D)視為有行為能力

【D】

41.受法院監護宣告之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然無效
(B)須經成年家屬陪同始有效
(C)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D)須經有識別能力人陪同始有效

【C】


第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
        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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