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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

8.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依郵政法規定,其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B)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C)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D)處九月以下有期徒刑

【A】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應處以
(A)刑罰
(B)民事罰
(C)行政罰
(D)懲戒罰。

【A】

13.依郵政法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應予處罰,其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B)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A】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按下列何者處罰?
(A)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B)拘役
(C)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D)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C】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B)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處拘役或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D】

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
          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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