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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第二十二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

7.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寄件人拒絕拆驗包裹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接受該郵件
(B)無法投遞郵件經招領揭示相當時期仍無人領取時,應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C)包裹郵件全部毀損,應由收件人行使補償請求權
(D)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為原則

【D】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若無法投遞時如何處理?
(A)退還寄件人
(B)留局存查
(C)送郵政總局處理
(D)自行處理。

【A】

25. 各類郵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無法投遞時,應:
(A)由郵政機關逕予公告招領
(B)改投遞警察機關處理
(C)退還寄件人
(D)退還運送機關。

【C】

第二十二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
        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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