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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第二十五條 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

24.由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何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A)訂立保險契約日
(B)申請恢復契約效力日
(C)得為請求之日
(D)繳費日

【C】

48 由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其時效為何?
(A)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B)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 3 年不行使而消滅
(C)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D)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C】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B)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C)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D)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簽訂之契約、因契約所得之利益與各種文據簿籍,及供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C】

第二十五條
        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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