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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

52.要保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有無溯及既往? 
(A)當然溯及既往 
(B)不溯及既往 
(C)由要保人自行聲明 
(D)由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之

【B】

24.下列何人得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A)要保人 
(B)保險人 
(C)受益人 
(D)被保險人

【A】

要保人於何時得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A)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時
(B)保險費已付足兩年以上時
(C)隨時
(D)保險期間已經過一年以上時

【C】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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